(2014)商梁民初字第03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何秋良与被告丁秀云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秋良,丁秀云,何玉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3090号原告何秋良,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何培培,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郑州辰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李齐化,商丘市梁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丁秀云,女,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何玉仁,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邮政支局保安,住商丘市梁园区。系被告丁秀云之夫。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秀云、何玉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秋良撤回对被告丁秀云、何玉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素贞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代理审判员 仵胜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一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