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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古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刘某某,男,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寻乌县长宁镇。被告古某某,男,成年,汉族,业农,住寻乌县长宁镇。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礼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12年1月7日,被告古某某以建房为由向原告赊购钢材价值11641元,同时出具一张欠条交由原告执存。因古某某对外使用的名字为范永胜,该借条落款的签名也为范永胜。此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所欠的钢材款,但被告未支付。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古某某支付钢筋款本金人民币11641元及违约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古某某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二份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钢材款11641元。被告古某某在答辩期间内未作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二份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寻乌县长宁镇石圳村古某某与范永胜系同一人。2012年1月7日,被告古某某向原告购买钢材欠到钢材款11641元,被告古某某出具一张欠条交由原告执存。该欠条内容载明:兹欠到刘某某钢筋款11641元。被告古某某在欠条上签名为范永胜予以确认。此后,经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钢筋款,但被告仍未给付,仍欠原告钢材款11641元。同时查明,2012年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至一年年利率为6.56%(5.467‰)。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条、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是出售钢材的出卖人,被告古某某为买受人,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材,双方虽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结算后,被告出具所欠钢材款的欠条,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古某某应履行支付钢材款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仍欠钢材款人民币1164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欠条中未对支付钢材款约定时间,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视为被告支付钢材款之日,超过支付钢材款之日,视为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失。本案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3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以月利率5.467‰为基础,再加收30%)计算违约损失。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古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钢材价款计人民币11641元及违约损失(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以所欠钢材款11641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9日起以月利率5.467‰为基础加收30%计算,即按月利率7.10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45元,由被告古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礼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熊婷芳代理书记员  陈青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法官寄语】被告古某某未向原告刘某某履行支付钢材款的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古某某应履行支付钢材款的义务和承担违约损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