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平商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嘉兴天润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国网浙江平湖市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天润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国网浙江平湖市供电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商初字第1340号原告:嘉兴天润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广陈镇山塘村3组。法定代表人:郑林根。委托代理人:朱谨,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浙江平湖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352-396号。法定代表人:晏翔。委托代理人:俞国良,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昱,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天润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浙江平湖市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浙江平湖市供电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天润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72元,减半收取5036元,由原告嘉兴天润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黄 伟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人民陪审员  沈芳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