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夏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776号原告夏某,女,生于1981年4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祖兴,男,章丘明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9年1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夏某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理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