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顶忙与王德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顶忙,王德军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王顶忙。委托代理人冯建国。被告王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顶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顶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