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妮诉丁福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妮,丁福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74号原告董妮,女,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丁福柱,男,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妮诉被告丁福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天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长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