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妮诉丁福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妮,丁福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74号原告董妮,女,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丁福柱,男,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妮诉被告丁福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天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长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