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冯全虎与颜豪、房江灵、房海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全虎,颜豪,房江灵,房海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532号原告:冯全虎,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30日,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马小飞,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豪,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房江灵,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房海灵,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全虎与被告颜豪、房江灵、房海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全虎于2015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全虎撤回对被告颜豪、房江灵、房海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邮寄费160元,合计560元,由原告冯全虎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贝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