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137号原告曹某某,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师宏斌,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农业大厦一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