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肖明风与许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执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肖明风。被执行人许国美。肖明风与许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坛民初字第2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确定,“被告许国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肖明风借款人民币17500元。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被告许国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因许国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肖明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许国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国美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国美未履行。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许国美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情况的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许国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坛民初字第2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钱金华代理审判员 史春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逯永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