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晓露与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70—1号原告陈晓露。委托代理人卢训尧,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耿婷,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德瑛,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芬,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罗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静,该支行个金部分管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晓辉,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陈祖信,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卢伟丽,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露与被告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余靖人民陪审员黄义洲人民陪审员牟海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吴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