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罗霞与杜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霞,杜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罗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谭玉林,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长平,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3.4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