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翠屏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胡某某,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杨某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冰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