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胡某某,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杨某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冰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