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丰与被告付志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丰,付志刚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张玉丰,男。被告付志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丰与被告付志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丰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张玉丰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巧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党荣鑫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