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娄某。被告王某。原告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已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娄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长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