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海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39号。负责人:董广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扬,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兴港路305号。法定代表人:朴壬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大连海事法院(2014)大海商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处于停产中,除对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STX(大连)海洋重工有限公司、STX(大连)重型装备有限公司、STX(大连)重工有限公司、STX(大连)发动机有限公司5家公司持有到期债权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对被执行人欠有到期债务的前述5家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前述5家公司破产清算结果确定后再行视情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海事法院(2014)大海商初字第300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岩审 判 员 张沈代理审判员 尤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