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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王旭艳与淄博百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艳,淄博百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王旭艳,女,汉族,1975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淄博百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英,董事长。王旭艳与淄博百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4)第34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336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百盛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旭艳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旭艳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4)第34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