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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舒以冬与吴来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176号吴来雨:你与申请执行人舒以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舒以冬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舒以冬支付报酬3266元。二、自调解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舒以冬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3元、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553900163510550审判员  周传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