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肥乡县益通运输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益通运输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222号原告:肥乡县益通运输队。机构地址:肥乡县元固乡三里堤村。法定代表人:徐小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法定代表人:韩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振华,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乡县益通运输队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肥乡县益通运输队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小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