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翠华与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华,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997号原告李翠华。委托代理人滕仁庆。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通街60号。法定代表人董文胜。原告李翠华诉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