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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蔡瑞江与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清江,蔡瑞江,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瑞安市安阳街道西岙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安阳街道西岙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70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清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瑞江,又名蔡瑞光、蔡树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时代大厦a幢15楼。负责人林永杰,主任。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瑞安市安阳街道西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西岙村。法定代表人张海军,主任。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瑞安市安阳街道西岙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西岙村。负责人项小秋,主任。上诉人陈清江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清江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清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421元,减半收取8710.5元,由上诉人陈清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刘宏杰审 判 员  郑文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黛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