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苏文忠、孔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苏文忠,孔春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住所地永定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志彬,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员工。被告苏文忠,男,汉族,住永定区。被告孔春莲,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被告苏文忠、孔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在2015年3月30日接到本院发出缴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良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