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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建玲与宋湘玲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湘玲,王建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湘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玲。上诉人宋湘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6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在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或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或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出具的借条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系被上诉人,其住所地在郑州市惠济区辖区,故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