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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188号原告:贺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邹涛,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章典,公安县章庄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以要求追加被告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8元。依法减半收取2944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池茂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