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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燕峰、余旭江与杭州洋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余旭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峰,杭州洋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余旭江,蒋瑜,建德市亨通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86号原告刘燕峰。被告杭州洋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旭江。被告余旭江。被告蒋瑜。被告建德市亨通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燕峰。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燕峰诉被告余旭江、蒋瑜、杭州洋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建德市亨通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原告刘燕峰现提起诉讼的事项已在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1462号案件审理范围之中,原告的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燕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