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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重庆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军,陈光丽,重庆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0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军,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光丽,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镇正兴街56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5145-6。法定代表人:杜位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书全,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吴建军、陈光丽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垫法民初字第02312号民事判决。吴建军、陈光丽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3月27向吴建军、陈光丽邮寄开庭传票,通知其在2015年4月7日到庭参加诉讼。吴建军、陈光丽在收到该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建军、陈光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正东代理审判员  李佳霖代理审判员  李 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许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