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毕云云,青岛黄岛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栾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邦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