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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范亚荣与被告王亚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亚荣,王亚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霍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范亚荣,女,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王亚非,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范亚荣与被告王亚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亚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亚荣诉称,2013年12月31日,王亚非向其借款152000元,约定于2014年4月30日之前偿还,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经范亚荣多次索要,王亚非承诺2014年6月20日之前偿还,但至今未付。要求王亚非偿还借款15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亚非未作答辩。范亚荣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举了借据、保证协议各一份,意欲证明王亚非保证在2014年6月20日偿还借款。范亚荣提举的借据、保证协议,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采信。经审理查明,王亚非于2013年12月31日向范亚荣借款152000元,约定于2014年4月30日偿还,并为范亚荣出具借据一枚,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范亚荣多次索要,王亚非承诺于2014年6月20日偿还,但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范亚荣与王亚非之间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王亚非应积极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范亚荣要求王亚非偿还借款152000元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亚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范亚荣借款15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5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亚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淑清审 判 员  安秀华人民陪审员  韩洪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