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超申请执行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4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431-1号申请执行人刘超,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民,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9203-4法定代表人黄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昌民初第235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AB料(黄色)货款1928729.21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3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银行的存款13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远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