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方惠文、方爱英与蔡保中、厦门振鑫混泥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惠文,方爱英,蔡保中,厦门振鑫混泥土有限公司,厦门广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91号原告方惠文。原告方爱英。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川,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镇城。被告蔡保中。被告厦门振鑫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204980-9。法定代表人江家禄。被告厦门广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花园4号004号。法定代理人黄圣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9352-8。负责人王秀英。委托代理人郑琮南,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惠文、方爱英与被告蔡保中、厦门振鑫混泥土有限公司、厦门广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惠文、方爱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保中、厦门振鑫混泥土有限公司、厦门广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惠文、方爱英撤回对被告蔡保中、厦门振鑫混泥土有限公司、厦门广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交纳1250元,由原告方惠文、方爱英负担。审判员 吴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艺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