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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6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姜娜与赵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娜,赵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135号原告姜娜,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赵华,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娜与被告赵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娜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姜娜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 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长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