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曾喻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曾喻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曾喻猜,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原告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喻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曾喻猜支付欠款人民币30,394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通过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喻猜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黄文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玉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