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理祥与孙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理祥,孙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190号原告王理祥,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王小琳,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娄涛,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原告女婿。被告孙建锋,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王理祥与被告孙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理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建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理祥诉称,2013年1月15日,被告孙建锋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有利息并承诺三个月归还。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被告孙建锋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孙建锋两次分别向原告王理祥借款50000元和100000元。2013年1月15日,双方结算利息后,被告孙建锋给原告王理祥出具借条两张,内容分别为“今借王理祥伍万元整(50000元)月息2分,三个月归回孙建锋2013年元月15号”、“今借王理祥拾万元(100000元)月息1.5分,三个月归还孙建锋2013年元月15日”。该150000元借款,经原告王理祥多次催要,被告孙建锋本息未还,为此,原告王理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孙建锋两次向原告王理祥借款共计150000元,其中50000元月息2分、100000元月息1.5分的事实清楚,有原告陈述及被告孙建锋给原告王理祥出具的借条为证,故对原告王理祥要求被告孙建锋返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孙建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理祥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元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还款之日止,其中100000元以月息1.5分计付,另50000元以月息2分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孙建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杨珍献人民陪审员 宋鹏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