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薛守泰与张国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守泰,张国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商初字第80号原告薛守泰,男,住大同县。被告张国财,男,住大同县。原告薛守泰诉被告张国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守泰、被告张国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守泰诉称:原告在2014年为被告张国财装修房屋,房屋装修好后,被告欠原告工钱5000元,百般抵赖不给原告结帐,原告在中间人的说合下为被告减了500元,被告也承诺在新年前给结清,但到了新年时原告多次找被告要钱未果。现原告诉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房工钱4500元并赔偿违约利息500元。被告张国财辩称:诉状所述都是事实,但本人就是不接受。因为房屋质量问题,5月28日薛守泰让我买材料重新做,但第二天薛守泰说不能做了,薛守泰和我要工钱,薛守泰的妻子和我妻子发生打架,后来王卫和丁斌就打我,薛守泰抱住了我。在打完架后的一个月,薛守泰又去找我要工钱,经村干部调解,我给打了4500的欠条。我妻子住院花了1000多元,在他的工钱里扣减。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欠条一张,证明张国财欠薛守泰工钱4500元;2、张荣、丁贵义、王杰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张国财欠薛守泰工钱4500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张国财对原告薛守泰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薛守泰在2014年为被告张国财装修房屋,房屋装修好后,被告张国财欠原告薛守泰工钱5000元,一直没有给付原告,原告薛守泰在中间人的说合下为被告张国财减了500元,被告张国财为此给原告薛守泰打了4500元的欠条,并承诺在新年前给结清。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薛守泰为被告张国财装修房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并已实际履行了部分义务,口头协议有效。同时原告薛守泰与被告张国财双方作了结算,并确认了剩余工程款,其结算后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因此被告张国财应当以结算确认金额支付其款项,逾期未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500元违约利息的主张,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张国财妻子住院花了1000多元,要在原告薛守泰的工钱里扣减的辩解意见,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薛守泰工程款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国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美忠审 判 员 尚 上人民陪审员 杨 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叶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