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小战、汶军辉与赵辉排除妨碍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战,汶军辉,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战,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汶军辉,男,汉族。被执行人赵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29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0000元,承担执行费30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2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