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行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执行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甲,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林某乙,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林某甲与被执行人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45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按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内容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林某乙支付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抚养费72000元,以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无被执行人林某乙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林某乙尚欠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抚养费72000元,以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林某甲意见,林某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裁定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执行字第5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何国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