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行执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孟祥才、张新玲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孟祥才,张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陵行执保字第2号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田清成,局长。被申请人孟祥才。被申请人张新玲。申请人陵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申请人孟祥才、张新玲采取执行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陵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陵人口计生费征字(2015)005005-1号、陵卫计生费征字(2015)00500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防止两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申请人陵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商艳霞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陵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孟祥才名下车号为鲁号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准过户、不准车辆更新、不得转移、损毁、变卖,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松涛审判员 徐一超审判员 王焕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