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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朱学慧与刘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慧,刘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981号原告:朱学慧,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刘忠华,男,汉族,汉族,住无为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住所地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陈恩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慧诉被告刘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学慧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学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学慧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朱学慧承担。审判员 钱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