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儋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代香诉被告唐汉杰、唐汉东、唐汉南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香,唐某杰,唐某东,唐某南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儋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刘某香,女,193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46002919xx0xx6xxxx。委托代理人王本生,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杰,男,194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第x小学宿舍内,身份证号码:46002919xxxx13xxxx。被告唐某东,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xx市xxx街,身份证号码:46002919xx0xx5xxxx。被告唐某南,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小学宿舍内,身份证号码:46002919xx0xx0xxxx。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苏某南,儋州市正大法律事务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香诉被告唐某杰、唐某东、唐某南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香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香负担。审判员 刘信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盘娴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