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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民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安庆盛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盛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程宜萍,程学平,黄友霞,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盛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程宜萍,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程学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黄友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二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黄友霞、程学平、程宜萍、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01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