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诉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魏乃兵与仪征市纵(枞)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乃兵,仪征市纵(枞)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诉保字第00048号申请人魏乃兵,居民。被申请人仪征市纵(枞)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发。申请人魏乃兵与被申请人仪征市纵(枞)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魏乃兵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仪征市纵(枞)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魏乃兵要求对被申请人仪征市纵(枞)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仪征市纵(枞)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1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峰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