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城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山诉被告闫喜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山,闫喜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李明山,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16日。被告:闫喜艺,又名闫艺,女,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山诉被告闫喜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1293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13元,由原告李明山承担。审 判 长 张相军审 判 员 李文侠人民陪审员 周小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