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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蒋丽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蒋丽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终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号金悦华都*号楼***房。负责人:周彦斌,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文山,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丽,居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蒋丽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费县人民法院(2014)费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又以被上诉人自愿放弃向其索赔请求,该案双方已了结为由,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建光审判员  王希锐审判员  赵修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