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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商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冷景和、申国军与郑喜学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景和,申国军,郑喜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商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冷景和,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彩霞,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林山,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申国军,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林山,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喜学,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初岳鸿,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冷景和、申国军与被上诉人郑喜学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0)林民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冷景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彩霞和林山、上诉人申国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山、被上诉人郑喜学的委托代理人初岳鸿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0)林民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14元,退回上诉人冷景和和申国军。审 判 长  王 凡审 判 员  蒋志红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