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五家渠梧桐变电所与新疆恒发纸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家渠梧桐变电所,新疆恒发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梧桐变电所,住所地:五家渠市梧桐镇。法定代表人马长发。被执行人新疆恒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梧桐镇。法定代表人李功学。申请执行人五家渠梧桐变电所与被执行人新疆恒发纸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五垦法民二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新疆恒发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恒发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恒发纸业有限公司的收入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新疆恒发纸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冠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