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俊良与曾庆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查封)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良,曾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俊良,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曾庆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陈俊良申请执行曾庆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2)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庆林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曾庆林在韶关市曲江区罗坑镇果园的所有财产(祥见查封清单)及该果园的收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超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