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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俊良与曾庆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查封)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良,曾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俊良,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曾庆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陈俊良申请执行曾庆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2)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庆林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曾庆林在韶关市曲江区罗坑镇果园的所有财产(祥见查封清单)及该果园的收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超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