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沧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贾红英与张纲绪、经人介绍于2005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英,张纲绪,经人介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沧民初字第303号原告贾红英。委托代理人尹玉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纲绪。委托代理人杨朔之,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育一男孩张忠信现随原告贾红英生活。原告贾红英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了()沧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1月29日,原告贾红英再次起诉离婚。被告张纲绪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离婚,依法准许离婚;二、婚生子张忠信(2006年10月29日生)随原告贾红英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贾红英自行承担;三、原告贾红英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个人财产;四、被告张纲绪在不影响原告贾红英正常生产生活情况下,提前三日与原告贾红英联系,被告张纲绪每月可探望婚生子张忠信一次。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红英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冷树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洪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