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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陈光,男,汉族,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亳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陈光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0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云审 判 员  孙 健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