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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8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纳少荣与银川人力资源开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二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少荣,银川人力资源开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二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56-1号原告纳少荣,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回族,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委托代理人李正娟,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人力资源开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铎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峰,系该公司派遣部部长,委托代理人李清云,系该公司业务主管。被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二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汪国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建民。委托代理人孙锦涛。原告纳少荣诉被告银川人力资源开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