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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恒引与吴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引,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700号申请执行人:张恒引,男,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吴强,男,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恒引与被执行人吴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兰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