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恒引与吴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引,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700号申请执行人:张恒引,男,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吴强,男,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恒引与被执行人吴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兰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