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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柏林、王芝英与王瑞云、翟文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柏林,王芝英,王瑞云,翟文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柏林,男,生于1949年7月7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委托代理人刘宝泉,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芝英,女,生于1953年3月6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系陈柏林之妻。委托代理人江维东,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瑞云,女,生于1948年6月30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文英,男,生于1952年1月20日,系王瑞云丈夫。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丹阳,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柏林、王芝英因与被上诉人王瑞云、翟文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柏林、王芝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柏林、王芝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柏林、王芝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上诉人王瑞云、翟文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陈柏林、王芝英负担。陈柏林、王芝英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 涛代理审判员  陈耀斌代理审判员  曹建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金 搜索“”